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50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簡易庭98年度簡字第4556號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偵字第13008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乙○○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16日至3月19日間某日時,在臺北市萬芳醫院對面肯德雞速食店旁巷子,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將其向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木柵分社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包含密碼)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寶 」之成年男子。嗣綽號「阿寶」所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98年3月20日,撥打電話予丙○○,恫稱:「伊所飼養之鴿子在他手上,叫伊趕快匯錢,便會釋放所擄走之鴿子,否則會殺掉鴿子」等語,致丙○○心生畏懼,將2033元匯至乙○○上開帳戶內,所飼養之鴿子始獲釋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即屬上開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規範之情形。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亦有規定。次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前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902號、21286號偵查起訴,經本院於98年10月14日以98年易字第2859號受理在案,本院嗣於98年11月30日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案號:98年簡字第4716號,下稱前案),現正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32頁)。該案犯罪事實略以:被告乙○○於97年10月、11月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2,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木柵分行(下稱九信合作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下述詐欺行為: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行動電話之訊息。嗣 陳雅意 於98年5月18日,上網瀏覽後,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循指示於98年5月19日13時許,在臺南安南郵局,匯款4,000元至乙○○前揭九信合作社帳戶內。惟陳雅意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⒉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王品牛排優惠券之訊息。嗣 張思弦 於98年5月18日,在臺南市○○區○○○街住處上網瀏覽後,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循指示於98年5月19日13時47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2,200元至乙○○前揭九信合作社帳戶內。惟張思弦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⒊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筆記型電腦之訊息。嗣 侯圳濱 於98年5月18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住處上網瀏覽後,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循指示於98年5月19日,在大湳郵局,匯款7,000元至乙○○前揭九信合作社帳戶內。惟侯圳濱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⒋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LG面板21吋液晶螢幕之訊息。嗣 許漢鋒 於98年5月19日,在宜蘭市○○路住處上網瀏覽後,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循指示於98年5月20日,以郵局跨行匯款方式,匯款3,200元至乙○○前揭九信合作社帳戶內。
惟許漢鋒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⒌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SONYDSC-T2相機之訊息。嗣 洪聖博 於98年5月19日,在南投縣○○鎮○○路住處上網瀏覽後,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循指示於98年5月19日,在草屯郵局,匯款4,100元至乙○○前揭九信合作社帳戶內。惟洪聖博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⒍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登拍賣42吋液晶電視之訊息。嗣 袁宏川 於98年5月19日,上網瀏覽後,即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循指示於98年5月19日,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1萬9,500元至乙○○前揭九信合作社帳戶內。惟袁宏川迄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㈡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將其九信合作社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以2,000元之代價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恐嚇取財犯行,其交付之帳戶、時間、對象均與前案相同,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該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分別於前案為多次詐欺及本件恐嚇取財之犯行,成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前案98年10月14日繫屬於本院後,另就本案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98年11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1月18日甲○玲調98偵字13008字第10575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可稽(原審卷第1頁),核屬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原審判決時,先繫屬於本院之前案既尚未判決並確定,後繫屬之本院自不得就本案予以實體判決,惟原審未及查覺,而於同年月20日對被告為實體科刑之判決,容有未合,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本院撤銷後繫屬之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且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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