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所宣告之緩刑已經撤銷,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瑜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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