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注射針筒一支,為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雖為被告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然其非為施用毒品所專門製作,而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自非違禁物,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宣告沒收銷毀,是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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