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毒緝字第五八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一‧0六公克)、吸食器一組等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市毒鑑字第一0八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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