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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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6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承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 林秀貞林姬慧 2人均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蔡承均與告訴人林秀貞、林姬慧素不相識,蔡承均於民國112年8月8日19時29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龍山街與珠江街口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毆打林秀貞、林姬慧,致林秀貞受有左眼頓挫傷併前房出血,林姬慧則受有右手挫傷合併血腫等傷勢。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

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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