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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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6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承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 林秀貞 、 林姬慧 2人均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蔡承均與告訴人林秀貞、林姬慧素不相識,蔡承均於民國112年8月8日19時29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龍山街與珠江街口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毆打林秀貞、林姬慧,致林秀貞受有左眼頓挫傷併前房出血,林姬慧則受有右手挫傷合併血腫等傷勢。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