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25號

聲請人 楊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維庭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維庭於民國111年3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到期日未填載完全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李維庭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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