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7號聲請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代表人 毛雲芳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動物用藥品管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第3項規定,以民國(下同)107年12月13日府產業動字第1076019578號函裁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造成伊資金周轉困難,若執行將造成倒閉,爰聲請准予停止原處分執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0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8年1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惟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8簡字第148號)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伊公司營業額每個月約50至60萬元左右等語,又前揭罰鍰業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繳納等情,據其自承:「(問:你目前執行金額有分期付款?)是,執行署幫我們做分期,是108年8月15日開始,要我每個月去執行署繳1萬元,總共要繳2年。」等語在卷。衡諸聲請人每月達50萬元營業額,以及卷附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銀行存款尚有487,48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1頁),實難認聲請人因分期繳納每月1萬元罰鍰而將發生財務困難。退步言之,縱認聲請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使其營業無以為繼,導致員工生活困頓等情屬實,核均屬財產上之損失,並非無從以金錢估計其價值,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不能以金錢賠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自不屬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所稱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法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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