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樓之1
相 對 人 乙○○
            榔)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4月11日前,將澎湖縣○○鄉○○○段
  ○○○○○○○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D所示面積31.93平方公尺
  之雨遮拆除,將土地返還聲請人。
二、前項拆除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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