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
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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