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俊榮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5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97年3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費清單、室內網路業務租用/異動申
請書、3G影音行動電話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