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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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 黃尹信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分別判刑,先後確定,並合於定應執行刑,聲請人目前在○○○○○○○○○中,為避免影響累進處遇分數之計算及家屬期望知道刑期的心情,聲請人也想定刑,以期安心服刑,避免未知刑期而心情浮動,為此聲請准予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規定,有權聲請定執行刑者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倘受刑人認所受數罪之宣告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始為正當,今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與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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