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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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03號原告 黃柏璋 住○○市○○區○○里00號被告 林旻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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