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美玲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潘美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由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於民國110年2月
2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復於同年3月11日、5月11日先後移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繼續執行等情,有該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因法務部已於110年
3月26日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簡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依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55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入所執行迄今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等情,有該所110年5月7日桃女戒教字第11030000830號函及所檢附受戒治人調適期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等附卷可憑。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