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余昭蓉 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余昭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另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似有誤,請查明後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