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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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陳俊宇 住○○市○○路○段000號3樓之1被告 林宗彥
王威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