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凌進得輔佐人凌賢機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凌進得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且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及第364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因疾病不能到庭」,非僅指被告身體在物理上不能前往法庭應訊,亦包含其因疾病而影響其得在法庭為正常表達或陳述之能力,且此亦無從藉由輔佐人或辯護人為其答辯之情形在內。蓋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權,係以人民於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核心內容,國家亦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內容包括適時審判、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2號、第574號、第582號解釋意旨可參);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第4款亦明定應給予刑事被告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辯護人聯絡,及在公開審判庭親自答辯之權利。準此,刑事被告本得基於程序主體參與審判,且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審判期日認罪與否、證據調查陳述意見、接受訊問而為答辯,及辯論程序之言詞辯論及最終陳述(見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第288條之1第1項、第288條第3項、第289條第1項第2款)等,均屬被告「意見陳述」之重要程序規定;復為強化被告之防禦能力及保障陳述自由,同法第95條第1項亦責令國家機關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告知義務,確保其知悉進而行使應有訴訟權利,綜此可知被告必須具有自由決定意思暨陳述能力,亦即具有健全訴訟能力,方能於訴訟程序中陳述意見及為自己辯護,若此等能力有所欠缺或瑕疵,縱令未達完全缺乏之程度,然已足使被告無法依前開程序規範充分行使防禦權者,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停止審判程序,方符公平法院、公正審判之旨。至刑事訴訟法雖設有輔佐人得以協助被告進行訴訟,惟依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可知輔佐人功能重於增強被告在事實上之防禦能力,尚無從完全、獨立代表被告進行訴訟,是倘被告符合停止審判要件時,猶未可僅因有輔佐人協助而繼續審判。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凌進得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前作成112年度交簡字第405至408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日因腦中風就醫,目前呈現失語狀態,無法表達與理解,共濟失調,無法行走,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等情,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見本院卷第71頁)等件在卷可稽。嗣經高雄市橋頭區公所對被告施行身心障礙鑑定,並由該所委託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對被告違身心障礙鑑定,被告存在無法表達、無意識語言反應之狀況,此有高雄市橋頭區公所112年7月26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2年6月14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頁、第104頁),又目前 趙固 被告 之宏鑫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亦表示被告迄今仍處於失語、無法表達理解且須全程照護之狀態,且被告是傷到腦部,不可能有康復情事,此有本院113年6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9頁),另被告於112年10月2日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回診,當時已無法以語言或文字表達,無法站立或行走,故無理解訴訟內容、參與審判、回答事實及法律問題之能力,其後被告未再回診就醫,依醫理,失去語言、理解能力之恢復時程等同於學習新的語言能力,於大多數病人回復之可能性低等節,也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3年8月23日憶大醫院字第11301496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1頁)。顯見被告現時欠缺正常表達、對語言反應之能力,自也不具備在訴訟上理解、認知、判斷、表達及記憶等能力,亦即未具備有效、實質進行訴訟之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認有停止審判之正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於被告上述障礙回復前應停止審判。又本裁定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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