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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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876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賴建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6月15日凌│││(民國)││晨2時45分 許採尿 │││││回溯120小時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4016號│403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590號│3260號│││├───┼────────┼────────┼────────┤││判決│108年1月15日│108年2月13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590號│3260號│││├───┼────────┼────────┼────────┤││確定│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1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