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買 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買慧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第十二條第四款約款,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之文件。
二、相對人買慧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