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100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清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被告王台齡
林仁佑 (原名 林鼎凱陳立祥 上三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進文 律師被告 陳怡菁
周文盛 郭火全 高昭陽 林健一 上五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 律師被告 張素慧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 廖春連 選任辯護人 施佳鑽 律師
陳尹章 律師被告 陳明發
張美娟 陳佩嫺 上三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明信 律師被告 林謂德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廖希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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