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聲川吳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吳聲宏」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聲川即吳聲宏」。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何尚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