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翔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5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翔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温翔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起意偷竊
告訴人 謝成豪 所有之機車,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
行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所竊得之物已
發還告訴人,兼衡竊得財物之價值、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之上開機車,已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933號
  被   告  温翔竣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鎮○○里0鄰○○路
○○段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000000000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翔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13時
40分至同年月29日16時20分間之某時,在新竹縣新豐後火車
站,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竊取謝成豪所有、停放該
處之車號000-000號機車(已發還),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嗣謝成豪於108年11月29日16時20分許發現失竊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成豪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温翔竣之自白,㈡、告訴人謝成豪之指訴,
㈢、監視錄影紀錄及擷圖、警員 張香賀 出具之偵查報告、失
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檢察官侯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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