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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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06號抗告人乙○○
甲○○相對人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08月22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裁全字第640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對於抗告人甲○○、乙○○之財產假扣押部分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國92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以抗告人等自90年間起至95年6月間,以百萬年薪計畫、雅帝專案、數位○○○區○○○○○路特約商店、百萬店長計畫、夢想資助計畫等專案為名,並以穩賺不賠之口號吸引客戶,實乃透過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吸引客戶加入以賺取佣金之方式,相對人因抗告人上開詐欺行為而受有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區域權利金之損害,抗告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恐抗告人隱匿財產,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經原法院准其所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因抗告人上開施以詐術行為,致相對人受有60萬元之損失,固據相對人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24hr'Bank資訊銀行專用申訂單二紙為證,可認為對於於假扣押「請求」之原因,已認有相當之釋明,惟抗告人究有何假扣押之原因,即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則未見相對人釋明,依首開說明,自不得准許相對人供擔保代釋明。原裁定未察,依相對人所請准許假扣押,尚有未洽。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核有理由,應予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詳為查明後,再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