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8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祐德 債務人林 楨樟 債務人 林瓊 娜
一、債務人林祐德、 林楨樟 、 林瓊娜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祐德、林楨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祐德、林楨樟、林瓊娜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祐德前就讀智光商工、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林楨樟、林瓊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9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8,7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祐德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1,42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楨樟、林瓊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8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祐德、林│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5年│年息百分之一點│││107784│楨樟、林瓊│12月1日起│2月14日止│七六│││元│娜├──────┼──────┼───────┤││││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5日起││六九│├──┼───┼─────┼──────┼──────┼───────┤│2│新臺幣│林祐德、林│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5年│年息百分之一點│││73640│楨樟│12月1日起│2月14日止│七六│││元│├──────┼──────┼───────┤││││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15日起││六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祐德、林│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784│楨樟、林瓊│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娜│││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林祐德、林│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640│楨樟│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