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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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傑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件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願意聲請定刑並簽立定刑聲請切結書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嗣後並再次具狀就上開切結書詢問之罪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