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9號上訴人 林家吉 被上訴人 陳明壽
陳一成 陳秋蘭 陳金陳淑芬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7,8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李珮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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