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唐步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