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33號上訴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昭霖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47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其己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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