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235號上訴人 徐正雄
陳有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上訴人 麥石來
麥添財 麥升陽 林秀英 梁詹秀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