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