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61號再審原告 許素珍
陳錦華 汪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再審被告 洪多
李育欣 李育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12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