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5號債權人 凃宥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栢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借貸契約書新臺幣貳佰萬元(借款日期:民國110年7月
7日)、伍拾萬元(借款日期:民國110年8月14日)之有借用人莊栢亨簽章之借貸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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