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劉星暉
劉美嬌 劉美恂 劉淑惠 劉邦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敏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6,234元【計算式:(66.00㎡15,217元)+(442.00㎡11,420元)+(4
28.00㎡21,899元)+491,500元=15,916,2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096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05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47,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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