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國棟於民國108年2月6日下午
5時許,搭乘 陳炳貴 (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同路段與桃園市○○區○○路○段交岔路口時,停等紅綠燈,邱國棟本應注意汽車停車,乘客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其欲將檳榔汁吐出車外,乃貿然開啟右後車門,適有告訴人 楊竣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方向行駛而至,因閃避不及而撞擊前開營業用小客車之右後車門,致楊竣宇人、車倒地,並受有右手前臂擦傷、挫傷及頸部疼痛之傷勢,因認被告邱國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楊竣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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