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鄒明家┌──────────────────────────────────────────────────┐│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五│股票│1│1000│││01│││││││├─┼───────────────┼──────────────┼────┼───┼────┼───┤│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七│股票│1│1000│││02│││││││├─┼───────────────┼──────────────┼────┼───┼────┼───┤│0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X─0000000─一│股票│1│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