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5號聲請人即原告 鄭偉仕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 鄭榮進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榮進等返還坐落臺南市○里區○里段1071之2地號土地,面積54.36平方公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判決,並於100年6月3日確定在案。
按上開土地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尺新台幣23,36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9,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惟原告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42,679元,溢繳29,106元。
聲請人聲請退還此部分溢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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