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陳正松 被告 盧潮衡 被告 盧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