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 邱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康懿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再按家事非訟事件應類推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以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第8號提案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