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啟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姜啟文違反保護令,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范姜啟文係被害人 曾穀英 之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再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查被告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交簡字第2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0年7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於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明知
依該保護令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竟仍違反保護令而為不法侵害行為,非但漠視法院所核發保護令之效力,甚且使他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人格法益遭受侵害,所為實無足取,且被告已非初犯違反保護令罪,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害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足參;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5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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