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宜娟被告許雲禎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宜娟因被告許雲禎毒品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被告現已逃逸,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