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二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銘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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