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權人 張守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人張守仁請求之金額(利息464元不得滾入原本金27385元再計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