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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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23號附民原告 黃煒尊 附民被告 花珍柔 上列被告因背信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文義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經查,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之犯罪事實,於本院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核與前引法條不合,為不合法之起訴,爰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