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梁次震 代理人 梁桂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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