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李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08年11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26,091元(約定條款第6條)。
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756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㈢逾期費用:90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振安│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6091││11月20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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