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 曹木筆 訴訟代理人 林永良 被告 曹志忠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77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梁凱富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