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24號聲請人 王美蘭 即高雄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王美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智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陳智音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陳智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高雄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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