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李旻恩
楊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旻恩於民國93年12月至9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楊月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2,639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債務人李旻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月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22,639元│100年2月1日起至│百分之2.75│100年3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