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5號聲請人 徐月香 相對人 徐武弘 關係人 黃嬌娥
徐郁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黃惠鈴」應更正為「法官黃惠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裁定正本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王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