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RISINGGROUNDCO.,LTD.(昇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東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被告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