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葉家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18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4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1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